爱我兴国网 www.25xg.com 2019-03-26 19:43:01 来源:兴国检察 点击:
近日,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、李某明等恶势力团伙成员以涉嫌寻衅滋事罪、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,被告人胡某、李某明与肖某炀(另案处理)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,在兴国县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逞强耍横,为非作恶,在兴国县人民医院随意殴打他人,致3人轻微伤;在兴国县潋江镇五福广场、钱汇公馆等地聚众斗殴,致1人轻伤,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,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法条链接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
第二百九十二条之一【聚众斗殴罪】聚众斗殴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:
(一)多次聚众斗殴的;
(二)聚众斗殴人数多,规模大,社会影响恶劣的;
(三)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,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;
(四)持械聚众斗殴的。聚众斗殴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第二百九十三条【寻衅滋事罪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
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检察官温馨提示
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,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、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、深挖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中发挥重要作用的,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。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、财产、信息安全。
兴国县扫黑除恶举报电话:
0797-5322269 兴国县委政法委 (兴国县扫黑办)
0797-5305759 兴国县公安局
0797-5322005 兴国县纪委(监委)
0797-5312000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