爱我兴国网 www.25xg.com 2019-03-22 01:58:42 来源:兴国县人民法院 点击:
3月21日下午,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。被告人钟某鹏、钟某俊、刘某长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。社会各界群众、被告人家属共十余人旁听了庭审。
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鹏、钟某俊、刘某长和唐某元、肖某炀(均另案处理)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形成了以唐某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,组织或参与多起违法犯罪活动。被告人钟某鹏、钟某俊、刘某长参与实施了2017年10月8日在兴国大桥拦河坝路段斗殴;被告人钟某鹏参与实施了2017年10月9日在兴国县人民法院旁边的小路的寻衅滋事,2016年1月29日在兴国县潋江镇五福广场的聚众斗殴,2014年10月6日在高兴镇新319国道与老319国道三叉路口的寻衅滋事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钟某鹏、钟某俊、刘某长积极参与斗殴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二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钟某鹏随意殴打他人,损毁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钟某鹏、钟某俊、刘某长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。
庭审中,法庭对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,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,被告人及辩护人就证据进行了质证。
法庭辩论阶段,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、定罪、量刑、是否区分主从犯、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,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。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、悔罪。
由于案情复杂,该案将择期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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